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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保险中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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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人们对保险认识和需求的日益增强,保险市场也日渐火红。然而,我们透过这火红的场面,就会发现当今有一个不容忽视和非常紧迫的话题,正在干扰着保险市场健康的发展,这就是保险双方——投保人、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例一:某市一市民投保了二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不久家里发生盗窃,由于投保人不知其发案后通知规定,没能及时在发案后的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却被保险公司以其未履行出险通知义务遭到拒绝赔偿,由此引起双方争议。
作者 张忠义
出处 《河北金融》 1998年第7期53-54,共2页 Hebei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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