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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于死地而后生——关于企业破产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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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破产已不陌生 破产,字典中的解释是:“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法院根据本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做出裁定,把债务人的财产变价依法归还各债主,其不足之数不再偿付。”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高度集中,企业不存在破产的可能。然而,随着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逐步过渡以及市场机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部分企业由于自身经营机制转换滞后或产品缺乏竞争力,经受不住市场大潮的冲击。
作者 王岩 李圣军
出处 《理论与实践(贵州)》 1998年第2期30-3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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