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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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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对进一步推动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出新规定: 一、一般性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两年平均出口供货额由原来规定的200万美元调整为100万美元;技术密集型机电产品由100万美元调整为50万美元;非机电产品由400万美元调整为100万美元。
出处 《中国金属通报》 1997年第35期2-3,共2页 China Metal Bulle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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