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改后的刑诉法是一部进步性、科学性含量很高的好法。其主要表现在:确立了“疑罪从无”的人权思想观念,摒弃了“疑罪从有”的传统作法;在庭前审查阶段,实现了对案件实体性事实审查向程序性法律审查的转变,为防止法官“先入为主、先定后审”打下了良好基础;在法庭辩论中,充分体现了分散辩论与集中辩论相结合的原则。以查清事实为核心,增强庭审透明度和民主性,以利保证办案质量。修改后的刑诉法中所确定的这些新思想观念,通过在适用中不断总结、发展和完善,将会对我国诉讼法制建设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出处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7年第2期17-20,28,共5页
Journal of Bohai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