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代管物罪。“代管物”不仅仅指保管合同的标的物,而且也泛指受财物所有人、管理人的委托,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因为合同的约定等合法先行占有他人的财物,如租赁物、借用物、抵押物、加工物等。对代管物的范围作广义的理解符合民转刑的刑事立法精神,有利于同这类犯罪作有效的斗争,对于今后的司法实践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1997年第4期27-29,共3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