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本《教育基本法》第八条,在“政治教育”的标题下,有两项明文规定:“①必须尊重学校培养良识公民所必备的政治教养而进行的教育。②所有法定学校,禁止为支持或反对某一特定政党而进行的政治教育及政治活动。”就二者关系而论,后者不过是对前项的说明。早在1946年10月20日,文部省讨论起草《教育基本法》时,现在的第二项,只作为一个附言,公布时才独立成项,以特别强凋说明。
出处
《天津市教科院学报》
1997年第1期55-57,共3页
Journal of Tianjin Academy of Educatio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