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深化改革的现实焦点是其企业法人地位不落实,银企信用关系存在着扭曲,从而使贯彻《贷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的侧重点集中在了理顺银企关系、促进银企信用关系正常化方面,特别是对银行贷款自主权的维护方面。现在,随着《商业银行法》深入贯彻,商业银行法人地位逐步在实际生活中的确立,《通则》深化实施的重点应该向着规范商业银行自身的贷款行为、细化贷款管理、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能力转移,以深化《通则》对商业银行货款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作用。
出处
《河北金融》
1997年第9期6-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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