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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发生制”在银行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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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我国不良债权过多,历史包袱沉重,使应用“权责发生制”来确定收入与成本不仅不能正确反映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反而加重了银行业的不合理负担,产生了一些对银行经营的负效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虚列收入,虚增利润。实行“权责发生制”后,凡属于本期的收入或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付,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或费用入帐处理。根据这一规则,我国现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种贷款(包括不良贷款)在逾期三年以内的,不论是否有利息收入,均应提取应收未收利息,并计入当期损益。而现时的情况是。
作者 邸淑敏
机构地区 工行行唐县支行
出处 《河北金融》 1997年第9期44-44,共1页 Hebei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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