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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为银行工作人员设定了哪些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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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将自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定的《刑法》为银行业工作人员设定了以下刑事责任。 (一)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作者 孟昭稳
机构地区 人行玉田县支行
出处 《河北金融》 1997年第7期54-54,共1页 Hebei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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