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谈此案侵害合同债权的民事责任承担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谈此案侵害合同债权的民事责任承担□陈朝阳台湾A货运公司受台湾B公司的委托,作为其货物的发运代理人,约定货到目的港厦门后付运费。A货运公司将B公司价值逾100万美元的货物运抵厦门,收货人厦门C公司无偿接受该批货物。运费为3031470元台币。在货物发运...
作者 陈朝阳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7年第11期44-45,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