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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永善县支行李柏春、梅燕、张涛等同志来稿认为:银行办理保证贷款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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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证贷款是银行担保贷款的一种贷款方式,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中仍占相当比重。为了提高保证贷款的担保效力,保护银行的利益,应当正确运用担保法。一、保证人的认定《担保法》对保证人既有原则性的规定又有特殊的例外规定。在主体资格上,《担保法》没有什么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权以自己名义作保证人。在担保能力上,《担保法》要求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但《担保法》对保证人的资格有三点特殊的规定,即:(1)国有机关不得为保证人;(2)学校、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经法人书面授权不得为保证人。因此,银行在办理保证贷款时,应对保证人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出处 《时代金融》 1997年第3期80-81,共2页 Times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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