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担保法》已于1995年10月1日颁布施行,作为一部专业性很强的法律,它对担保活动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和调整,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结束了担保业务活动中长期无法可依的状况,将对担保业务的顺利开展,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产生深远影响。银行作为以货币为经营对象的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风险性和盈利性并存,要确保经营活动的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规范和健全担保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新的《担保法》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担保种类设置更科学;二是对担保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得更为明确。作为银行而言,如何有效地发挥新《担保法》的作用?
出处
《时代金融》
1997年第2期60-61,共2页
Times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