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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费该不该付——人事争议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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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某,27岁,鄂西北某县电影院合同制工人,1991年4月参加工作,1994年10月私自外出打工,单位多次做工作无效,1997年5月被单位辞退,辞退后单位没付给他辞退费。王某就此多次找单位索要,单位拒付并解释了不应该付的原因。王某不服,遂向县人事仲裁办公室提出申诉。 王某诉称:单位做出辞退我的决定,我接受。但是,单位应该付给我辞退费,国家对辞退费发放有明文规定,电影院没有权利也没有道理不付辞退费, 电影院辩称:(一)王某是劳动合同制工人,我们是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湖北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的有关辞退手续,《规定》及《实施细则》
作者 刘洪刚 万勇
出处 《中国人才》 北大核心 1997年第11期55-56,共2页 Chinese Tal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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