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国际集体谈判立法与实践比较目前,实行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国际劳工组织更是将集体谈判权确定为工人基本权利之一.国际劳工组织认为,集体合同制度对于劳动关系的稳定的发展至关重要,但并不准备在这方面推荐什么固定的制度模式,而是提供比较.因为一种可行的集体谈判制度首先必须符合本国国情,并在此基础上得以形成和发展,而一般情况下国情是植根于每个国家的法律和社会背景之中的.因而各国都可以选择与确定适宜于本国实际的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制度.事实上集体谈判的法律和实践根据国家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异.
出处
《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7年第1期39-40,共2页
Journal of Tianjin Trade Union Administrato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