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当前我国金融风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金融风险监管目标不明确。改革17年来,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保证国家货币政策,金融宏观调控和抑制通货膨胀等。从而使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依附于货币政策职能.不能真正围绕金融监管职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以致于在具体执行监管工作的过程中,仅停留在机构设置的合法性,业务经营的合规性上,没有树立起维护金融业安全稳健,防范金融风险的明确目标。缺乏明确的目标.必然导致金融风险监管的效率低下。(二)金融风险监管体制不完备。1、法律体系不完备。90年代以来,我国的金融立法取得了快速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一系列高层次金融法规的出台,为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风险监管提供了依据和保障。但是,由于证券法、信托法等法规迟迟不能出台,一些临时性的法规和管理办法也很不完善,缺乏系统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这使得中央银行对一些证券机构,信托投资机构的违规违纪不能实施有效的、统一的和持续的监管,加剧了金融秩序的混乱,扩展了金融风险的程度。2、监管内容狭窄。开放以来,金融机构迅速发展.金融工具和金融制度的不断创新,使中央银行的监管范围不断扩大,但我们远没有形成以风险监管为核心,涵盖从开业至倒闭(或?
出处
《征信》
1997年第6期36-37,共2页
Credit Refer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