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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保障与监督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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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香港回归后,未来的香港能否真正享有高度自治权,是广大香港同胞十分关注的问题。应当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是中央授予的,中央不会随意收回或限制,相反,中央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实现提供了多层次的保障。同时必须指出,高度自治并非完全自治,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行使负有一定的监督责任。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保障表现在:法律上的保障1.宪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作了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保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立法依据。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的这一规定,既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又是制定基本法的法律依据。基本法序言第三段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律系
出处 《红旗文稿》 1997年第14期13-1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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