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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对户外广告和标志继续征收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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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设置户外广告和标志继续征收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的通知。收费标准如下:二霓虹灯、电子屏墙广告按总造价7%计收(也可按每平方米每日折算汁收),但总额不得超过总造价的7%。
出处 《广告大观(综合版)》 1997年第1期6-6,共1页 Advertisinc Panor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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