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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税率与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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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零税率在我国税制中的设置,始于1994年税制改革中实施的新增值税制,即“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若将零税率代入计税公式,则: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0-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可见,按零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为负数的进项税额,说明零税率不同于免税,不仅出口企业本环节的生产经营业务无需纳税(免税),而且以前各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还得退还给最后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因此,零税率在工作中表现为出口货物退税。出口退税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旨在使本国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以增强其竞争能力。相应地,进口国以不含税价格从出口国买到税率为零、不含税的进口商品,也要按进口全值依本国税率计算税额,而不允许抵扣任何税额,以使进口商品与本国同类商品承担同等纳税义务、缴纳相同数额的税收。这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
作者 潘明星 辛岩
出处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 1997年第2期11-15,共5页 Journal of Shandong Finance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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