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0年1月8日,南京市水产公司职工谷××夫妇于上午9时许,将黑灰色号码箱壹只寄存于苏州市火车站小件物品寄存处,下午19点许,凭取货凭证提取号码箱时,号码箱早已被持相同编号取货凭证的人取走.号码箱内有现钞、衣服等物品,总价值2000余元.对谷××的取货凭证和取走号码箱时留下的取货凭证进行观察比较,两张取货凭证规格均为8.6cm×7.8cm,黑色铅印老宋字体,顺序号均№103738,在寄存日期。
出处
《刑事技术》
北大核心
1997年第4期43-44,共2页
Forens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