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进一步确立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农村实行以“集体所有、家庭经营”为主要内容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户获得了发展生产的基本权利,成为农业生产的主体。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取向改革的深化,要求农户的地位从生产主体转换为市场主体,成为拥有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成为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具有独立人格的农村经济的微观组织。
作者 陆奕彪
出处 《南方农村》 1997年第5期33-35,共3页 South China Rural Area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