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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位求偿中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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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是,被保险人处于何种法律地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被保险人应成为共同原告或第三人,并拥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笔者认为,证人才是被保险人法律地位的恰当反映。
作者 王红艳
出处 《金融经济》 1997年第6期23-25,共0页 Finance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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