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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再保险业务的作用与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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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再保险的概念及发展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八条指出:“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方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再保险在国际上称为保险人的保险,是保险公司分散风险、分摊损失的最通行的做法。用形象的比喻叫“借肩挑担”。
作者 胡寿其
出处 《金融经济》 1997年第1期45-47,共0页 Finance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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