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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7年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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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四条 1997年对于在国家选定的高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学习的外埠的学生和预科生,依靠有关预算资金,(?)期仍保持享有市际间火车、轮船和汽车的50%的优惠票价。第十五条自1997年1月1日起,制定每月给有孩子的家庭发放国家津贴的标准,在保留其用途和支付的现行制度下,按结算指数的百分比形式进行:统一发给孩子的津贴:3岁以下为125%,3岁-18岁为130%;
作者 胡红萍
出处 《中亚信息》 1997年第4期9-10,共2页 Central Asia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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