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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对土地利用和土地保护实施国家监督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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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总则1.本条例制定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对执行土地法规和对土地的利用和保护实行国家监督的办法.(以下简称国家土地利用和保护监督条例).2.国家监督是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有关法律及本规定实施的,目的在于保证使国家机关、官员、法人和公民执行国家土地法规及合理利用和保护国家土地的措施.3.国家对土地利用及保护的监督由地方执行机关、地方土地资源管理机关、自然保护机关及其它有关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实施。4.其它有权实施国家监督的机构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卫生保健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及住房建设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水资源委员会。这些机构在地方执行机关的配合下履行自己的职责。
作者 吴焕宗
出处 《中亚信息》 1997年第4期18-19,共2页 Central Asia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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