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保证收回所有消费税和防止部分应征消费税的商品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非法进口、生产和销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决定:1.对应征消费税的商品须用新型消费税税签标注:应征消费税商品将按照国家税务委员会制定的附件1,从1997年1月10日执行;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生产的烟草制品,按照附件1,从1997年4月1日开始执行。应征消费税商品按照国家税务委员会与国家海关委员会联合制定的附件2,从1997年4月1日起执行。
出处
《中亚信息》
1997年第3期25-25,17,共2页
Central Asian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