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前言:根据1995年3月15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2120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5年国家预算》总统令,从1996年4月1日起,除一些政府间合同外,对从独联体以外的国家进口的商品(包括产品)一律征收20%的进口商品增值税。对1995年4月1日前签署的合同中所涉及到的全部或部分已纳过税的商品(包括由侨民或非侨民纳税的),1995年4月1日前的易货合同所涉及的进口商品以及1995年4月1日前已办完海关手续的代销进口商品不征收增值税。依照1995年4月24日发布的。
出处
《中亚信息》
1997年第1期19-20,共2页
Central Asian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