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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作出实施部门执法责任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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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举行的宝山区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宝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本区行政、司法机关实施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决定"。城乡一体的宝山区早在80年代就提出依法治区。为把这项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创造更好的执法环境,根据年初举行的区三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要求,宝山区人大常委会在1997年度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了对本区行政、司法机关的监督检查。实施部门执法责任制。
作者 宋国安
出处 《上海人大月刊》 1997年第8期29-2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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