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基本法》,"九七"以后,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将享有高度的自治。这一原则也同样体现在金融领域。依照"一国两制"的总体原则,《基本法》第五章对未来特区的金融事务在五个方面作出了规定:①继续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第109条);②香港的货币金融制度不变,未来特区政府可自行制定货币政策和实施金融监管(第110条);③继续维持港元在香港的法定货币地位及发行方式(第111条);④香港不实行外汇管制,金融市场继续开放(第112条);⑤香港的外汇基金主要用于调节港元汇价(第113条)。上述法律规定,以继续维持香港现有货币金融制度为核心内容,确立了未来内地与香港在"一国两制"的政制关系下的基本金融关系,即在一个主权国家内、两个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区域内,两种货币、两种货币制度、两个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关系。这是内地与香港金融关系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