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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职工应正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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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某医院工人巫某因病经单位同意于1992年底住院治疗。一个月后,该职工出院上班。主管领导说,他的岗位已经有人了,令其到人事部门报到。该职工"奉命"到人事部门,人事部门领导称:原工作岗位既然有人了,现在也没有合适的岗位安排,"回家等候"。该职工留下呼机号码便回家了,这一等就是两年,其间单位没有找过他,他也没有找过单位;单位没有给他发放工资或生活费,他也没有去单位要。1994年底,该职工准备结婚,到单位开具有关证明。单位人事部门领导称:单位早就对你作出了除名的决定,你已经不是单位的人了。职工巫某对此一无所知,愤怒之余据理力争:两年来未上班是事实,但是,"回家等候"安排工作,是人事部门的决定,两年来单位未曾有过一次上班的通知。巫某要求单位尽快安排工作。
作者 张喜亮
机构地区 中国工运学院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1997年第4期28-2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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