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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实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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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成都市政府常务会议近期审议通过的《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997年7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这项《办法》是继该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后的又一新举措,必将为我市企业改革、社会稳定发挥其积极作用。《办法》规定,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包括养老保险实行行业管理的企业)及其全部职工(不包括外国籍和港、澳、台人员)都必须按《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由企业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按月缴纳(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企业不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作者 李嘉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1997年第7期18-1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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