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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兼并后所欠保险费用应由职工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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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们是一家乡镇办的集体企业的职工,1991年,我们的企业被本地区另外一家国有企业兼并。在兼并时,双方曾明确规定:我们这些原广职工到兼并企业后享受同该厂工人一样的待遇,原厂的债权债务由兼并企业来承担。现在我们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正在部署养老保险金的收缴和计发工作。由于我们这些原厂职工在企业被兼并之前还没有办理养老保险,兼并企业现在要求我们这部分人自己承担兼并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全部由我们个人承担。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1997年第7期23-2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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