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签订“工伤自理”的劳动合同不合法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案例:朱某与某建筑队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1994年5月至1995年工程结束,其中规定合同期间"工伤自理"。1994年冬天,朱某在施工时不慎从楼上窗口坠落,致使左大腿骨折,腰部严重受伤。该建筑队给了朱某300元钱,明确表示以后再无责任。朱某住院40多天花了2000多元,生活极度困难,无奈中朱某与其父找到律师事务所咨询,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认为:朱某与建筑队签订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合同,合同中"工伤自理"的条文明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1997年第3期28-28,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