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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能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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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1995年5月,苏霜与某合资大酒店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1997年5月底,聘用职务为推广部副经理,试用期为3个月。1995年7月,苏某因表现出色被晋升为部门经理。1996年1月,酒店突然向苏某下达"辞退",通知书,理由是:酒店"出现严重财政困难"和苏某的"表现未达到所任职务之要求"。苏某不服,遂于1996年3月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1996年4月。
作者 邢新民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1997年第3期29-2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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