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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推广劳动系统接待来访文明用语和杜绝忌语的通知》《关于推广使用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监察文明用语和杜绝忌语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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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将劳动部劳办发〔1996〕154号、劳办发〔1996〕162号文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劳动部门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中,结合当地实际,尽快推广接待来访、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监察文明用语、杜绝忌语,规范工作行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质量,促进全省劳动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请各地及时将推广贯彻中的有关情况及好的作法报送省厅办公室。附件1.《关于推广劳动系统接待来访文明用语和杜绝忌语的通知》2.《关于推广使用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监察文明用语和杜绝忌语的通知》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1997年第2期30-3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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