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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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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文如下: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
出处 《政策》 1997年第5期62-62,共1页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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