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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底以前退休的老干部可由原单位管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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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是1974年10月退休的,当时按规定,单位将我的关系转到爱人的居住地,由区民政局管理。1983年以来,我患高血压、冠心病等多种疾病,而且病情不断加重。由于区民政局长期不能按时发给我生活费、报销医药费,我与妻子年老多病、生活困难,无钱看病,多次找有关部门均没有得到解决。去年,我听说省委对老干工作发了23号文件,我可以重新由原单位老干部门管理,我即向单位几次写信,申请解决这一问题,但一直没有得到回音。
作者 谢敏
出处 《政策》 1997年第1期63-63,共1页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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