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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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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减刑、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7年第4期132-134,共3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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