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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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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依法可以裁定扣押铁路运输货物。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应当予以协助。 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写明:要求扣押货物的发站、到站,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货物的品名、数量、货票号码等。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7年第3期91-91,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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