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解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司法解释的立项,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室,根据审判工作中应用法律的问题,提出意见,经研究室协调后,分别报分管副院长批准。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7年第3期96-96,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