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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劳动就业管理局不服税务行政处理决定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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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河北省平山县劳动就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学亮,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五庆,平山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利勇,平山县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平山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康景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英城,平山县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冀永远,平山县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省平山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原平山县劳动服务公司,下称就业局)不服河北省平山县地方税务局(下称地税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向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7年第2期70-71,共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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