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权力运行具有多种模式,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必须对其加以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对于保证行政权力正向运行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行政法律规范中,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各自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只有加强和完善行政法律规范,发挥其整体功能,才能使行政权力规范化。
出处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7年第6期19-22,共4页
Journal of China West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