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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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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粮食、蔬菜、水果类:每千克价值在六元内的,称重一千克以下的允许二十克的误差;一千克至二千克,允许四十克的误差;二千克至四千克,允许八十克的误差;四千克至二十五千克,允许一百克的误差。 二、肉、蛋、禽、海(水)产品、糕点、糖果。
出处 《山东肉类科技》 CAS 1997年第1期9-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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