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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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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严格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出处 《山东肉类科技》 CAS 1997年第2期7-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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