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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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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标经过一定期间使用,为特定地域范围内公众所熟悉,享有较高社会声誉,经有关机关确认后便成为驰名商标。按是否已注册来分,有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驰名商标无论是否已注册都应一律受到特别保护。我国已加入巴黎公约,负有履行该公约的义务,但我国国内立法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几乎是空白。《商标法》只能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一般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禁止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
作者 孙静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福建法学》 1997年第2期24-2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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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1

  • 1张红.出口商标注册与国际惯例[J]国际贸易问题,199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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