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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财产权和法人财产权——答汪威毅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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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拜读了汪威毅先生的大作《再论股票不是股东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赁证——兼与柳经纬同志商榷》(载《福建法学》1997年第1期,下称汪文)。读罢汪文,我的第一印象是,"再论"是虚,"商榷"是实。汪文的主要内容是对拙文《财产权与法人财产权》(载《中国经济问题》1996年第3期)关于财产权与法人财产权的愚见提出批评。笔者区区小文,竟引起汪先生如此郑重其事的讨论,实属意外,同时亦感荣幸。对此,笔者当感谢汪先生。对于学术讨论。
作者 柳经纬
机构地区 厦门大学法律系
出处 《福建法学》 1997年第3期49-54,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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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江 平,张佩霖.民法教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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