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的产物经济法做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力量和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由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市场调节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国家干预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的内在力量和现代市场经济有机组成部分的产物.经济法就其产生的历史必然性而言,在于弥补民商法的不足,体现、保护和规制国家干预,因而“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干预,也就没有经济法.
出处
《宜宾学院学报》
1997年第4期7-13,共7页
Journal of Yibi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