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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干部轮岗交流应尊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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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法部门实行干部易地轮岗交流是加强公检法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政法机关素质的重要举措。但是,在干部轮岗交流中却出现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应引起关注和重视。《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决定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的任免。然而,在公检法部门干部轮岗交流中,有的局长已调离多日,人大也没见到提请免职的报告。院长已到职数月,人大也未收到任职的提议。
作者 李德生
出处 《山东人大工作》 1997年第8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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