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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省级统筹发展社保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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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这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之一。为实现这一目标,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保机构一定要进一步提高对省级统筹的认识,使之不断完善,巩固提高,以利于社保事业健康发展。 湖南省的省级统筹,是从1991年开始摸底测算、设计方案的,经过两年的努力,由省政府湘政发(1993)12号文件颁发,并于1993年9月1日进入试运转,1994年1月1日正式运转。正式运转一年后,因落实国务院关于统帐结合的6号文件,省政府又以湘政发(1995)18号文件和1995年第59号令对原省级统筹有关政策作了适当调整: 一是扩大范围,将原省级统筹基金仅在国有企业中调剂,改为在不同所有制企业统一调剂;二是将过去上缴的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作为省级积累基金和调剂基金改为建立省级调剂基金制度,省级调剂基金按各地上年职工工资总额5‰提取;三是将原来按月定期调剂改为特殊情况下调剂;四是将管理费原来实行的总额控制、省统一核定指标的办法,改为由省确定比例,由各地分别提取。
作者 张和平
出处 《中国社会保险》 1997年第8期32-3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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