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6年5月,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其中提出,要“建立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贸部门和企业家协会共同组成的三方性协调机制,定期就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为企业的集体协商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环境”的要求。这是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集体协商解决劳资(动)关系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在市场经济国家中早已实行,二战之后有进一步的深化;但也并不是劳资关系中的所有问题都必须经过协商才能确定;在某些方面或有时,政府的政策和行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为便于大家了解这方面的概况,我们特请劳动部国际合作司张鲁同志撰写了这篇文章,相信大家会读后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