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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施行《乡镇企业法》 促进、引导、保护和规范乡镇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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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以下简称《乡镇企业法》)已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江泽民于1996年10月29日签发第76号主席令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不仅是全国1.3亿乡镇企业职工盼望已久的一件大事,而且是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随着这一法律的施行,必将进一步促进、引导、保护和规范乡镇企业的发展。 乡镇企业是我国农民的伟大创举。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的正确引导下,乡镇企业蓬勃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乡镇企业法》的公布施行,标志着乡镇企业在代表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的法律中有了明确的地位。该法明确指出:“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者 刘江
出处 《江南论坛》 1997年第1期21-2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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